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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签订履行对赌协议获得投资款实施业绩造假的行为如何定性

How to Determine the Nature of Falsifying Performance Aiming to Sign and FulfiVl AM Agreements and to Obtain Investment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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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2016年下半年,A公司欲收购B公司以获得该公司客户业务数据。2017年1月,A公司及其母公司C公司与D公司(B公司系D公司全资子公司,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同)签订《收购总协议书》,约定B公司股权的收购总对价为14.4亿元。其中,C公司收购B公司49%股权,不附条件支付对价7.056亿元;C公司已于2017年5月将该款项支付给D公司。
作者 姜昕 时延安 李翔 俞启泳 陈禹橦 王小飞 Li Xiang;Yu Qiyong;Chen Yutong
出处 《人民检察》 2023年第16期37-42,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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