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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范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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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针对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背离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行为”,①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以下简称《2003年商品房买卖解释》)第8条、第9条,确立了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规范①,以维护购房者的权益,并遏制出卖人欺诈的不诚信行为。
作者 严璐铭
出处 《判解研究》 2022年第3期161-181,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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