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数据是数字中国建设过程中的战略性资源。实践中,涉及商业数据侵权纠纷裁判的适用依据主要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抑或第12条(互联网专条)。这其中不乏因援引法条的高度抽象性而导致司法适用标准的不统一以及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增扩化。缘此,在辨析我国商业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诸多理论模式基础上,应采用限定性数据权益保护模式,设置《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专条保护,确立限定性数据权益保护的构成要件、明晰商业数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划界商业数据保护请求权人的范围,以促进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出处
《征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33-40,共8页
Credit Reference
基金
重庆市社科规划培育项目(2022CS20)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3SKGH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