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及律师类型的多样性,一般工伤原则仅适用于劳动型律师。司法实践表明,没有与律师事务所形成真正劳动关系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无须承担其工伤责任。基于此,文章提出,律师工伤责任的承担存在着法律表达与司法实践脱节、行政管理与民事诉讼不衔接、双重劳动关系不规范等问题,可从三个方面着手加以完善。一是通过特别法或司法解释,明确不同类型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关系。二是由行政管理机关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及提高赔付程度,解决行政管理与司法裁判不接轨的问题;三是设立律师工伤基金,保障全体律师的劳动权益。
出处
《管理学家》
2023年第18期94-9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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