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营用地的使用权应当是一种不具身份依附性的用益物权,应当按照物权规则来构造其运行。经营用地的使用权既可以从村集体原始取得进行整体开发,也可以与村集体合作开发。经营用地的使用权收益应提留部分用于维护和满足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并按照集体共同意志实现合理分配,从而将集体收益既体现公平又具有效率地在所有的成员之间进行分配。
出处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89-91,共3页
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高等院校科学研究项目《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的法律保障研究》(项目编号:NJSY21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