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行车作为一种灵活便捷的交通工具,受广大群众青睐。但受交通环境、自行车稳定性、个人交通安全意识等因素影响,涉自行车交通事故时常发生,且在汽车与自行车碰撞过程中,通常自行车涉案者伤亡较严重,有些案件因巨额赔偿引发民事纠纷,极易造成信访案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但在实际处理此类案件时,处警人员为保障道路通行效率会快速处理,移除现场,这就涉及保护现场、调查取证与路面安全、通行效率之间的矛盾问题,若证据收集不全面,无法还原事故发生过程,极易为后续处理埋下隐患。特别是由于骑行和推行自行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均不同,发生事故时自行车涉案者是骑行、推行,抑或坐、卧于自行车旁等其他交通行为方式,对于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事故的善后处理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