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为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由它制定1954年《宪法》,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提供了重要法律基础,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选举制度的正式确立。但这部法律也存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局限。1979年修改的《选举法》,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改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改革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方式,规定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在减少和规范代表名额方面迈出重要一步,为调动选民积极性、扩大人民民主、加强政权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1982年以来,《选举法》又经过了七次修改,将党的领导明确为法律的具体规定,并对选举机构、代表名额、选区划分、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辞职补选以及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事项,作出了与时俱进的修改完善。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还需要不断完善选举法的相关规定。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23年第4期149-169,共21页
China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重要制度载体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研究”(23AZD04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