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司法领域,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履行协助侦查义务的同时,可能与其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之间形成冲突,并造成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实质性失效。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协助侦查义务的优位性,但是由于对以调取为代表的电子数据取证措施规范粗疏,对“强制性”与“任意性”缺乏必要的区分,无法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相衔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侦查义务的边界模糊,难以提供明晰的判断依据和操作路径。引发此种义务冲突的根源在于目前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回应较为滞后,对侦查措施的界分失灵,间接影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侦查义务的边界划定。只有在实现“权力-权利”动态平衡的基础上重构侦查措施的规范体系,才可以从根本上提供化解协助侦查义务与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冲突的可能。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70-82,共13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刑事证据信息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研究”(19YJC820029)
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项目“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规则”(161083)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调查学”交叉学科培育与建设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