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商标性使用是相对于商标性使用而言的,两者虽然都是使用商标,但使用的目的截然不同,场合也有区别。商标性使用的目的是引导消费者购买其认可的商品,帮助商品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市场上建立起重要的联系。因此,商标性使用一般用于商业活动。非商标性使用一般用于非商业活动,其目的不是引导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即使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也只是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的商品,用于陈述商品的通用名称、原料、成分、性能、用途等,且通常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司法实践中基本不作商标侵权认定。
出处
《中国审判》
2023年第16期64-67,共4页
China 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