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理上认定数据侵权损害存在数据性质区分说、风险作为损害说和动态评价说,三种学说在适用时均存在缺陷。认定数据侵权损害应当在坚持确定性标准的基础上扩张损害的范围。多样性损害无法通过统一模式进行认定,对此考察司法裁判视角下数据侵权损害的具体内容,将损害归纳为后续损害的风险、精神损害和社会评价降低,而数据泄露应被认定为侵权方式。风险性损害通过数据敏感度、后续损害可能性等标准予以认定,其中排除间接损害,以相当因果关系确定纯粹经济损失;预防后续损害的费用应作为现实财产损害;比较法对现实精神损害并非从宽认定,精神损害的认定应继续坚持严重性标准;社会评价本无对错,但当所依照的事实存在错误时,应对社会评价降低构成现实损害进行审查。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70-84,共15页
Ecupl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