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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情形下能否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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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21年6月10日,某公司车间主任杜某接到职工耿某电话,称其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撞到隔离护栏受伤。杜某安排职工赵某赶到现场,赵某将耿某送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为左股骨、颈骨骨折。随后,耿某报警称与他人电动车相撞受伤。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因当事人事后报警,事故现场变动,致事故成因无法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022年3月14日,耿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社局经核实,认定耿某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耿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驳回耿某诉讼请求。
作者 曹后军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3年第9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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