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资源化是数据资产化的前置,国家基于对公共集合数据享有的所有权,可以对数据资源课征“数据租费”。数据资源税立法以宏观调控为首位立法目的,财政筹措位居次位,承载税制优化、市场规范和数据主权保障三维立法期待。数据资源税税制设计受到立法原则的具体指引,以充分的立法程序法定提升多方主体参与度和论证科学性,同时兼顾量能课税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的平衡,不仅在税种内部体系化构建各构成要素,同时关注与数据相关税种之间的制度协调。
出处
《税务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66-72,共7页
基金
2022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部级研究项目“数据税立法的法理供给与制度设计研究”(项目编号:22SFB50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