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古希腊本体论思维中,鉴于每个人的自足性已然得到其形式因和目的因(eidos and telos)的保障,那么对其作为“人”(human “being”)的自我认同来说,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则仅仅是第二序的、偶然的、伴生的。这种范畴思维意味着,你要么“是”(are)一个人,要么就“不是”。这种分立性和独立性正是“个体自主”(individual autonomy)的自由主义概念得以产生的历史背景。在生生论(zoetology)思维中,构成着每个人自身的、至关重要的诸种关系,以及在修治这些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独特自我认同,都是第一序的,并使得人们成为相互依存的“成人”(human “becomings”)。在“人”与“成人”(其复数形式是必要的)的对比下,我将探讨下面几个问题:第一,常见的西方自由主义和东方集体主义的区分是否可靠?第二,这些关于“人”的不同观念是如何体现在理解和落实人权的方式中的?第三,哪种人的范型(model)具备更坚实的人格同一性?第四,我们要如何重思主体性(agency)观念以及由此派生出的那套词汇——自主、意图和个人选择——以便与人作为关系性存在的观念相契合?
作者
董耀民(译)
Roger T.Ames;DONG Yao-min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14,共14页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