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等文件精神,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安排,经自愿申报、组织创建和集中评审,现确定68个地区为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
出处
《财会学习》
2023年第27期I0002-I000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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