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物权法》的修订引起了业主及业委会对于业主共同决议效力的担忧。《物权法》时代通行于各小区的“从众条款”等约定的效力受到严重质疑,造成了业主大会的决议僵局。从解释论角度看,《民法典》可以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的“从众条款”和“送达视为参与表决条款”兼容。从立法论角度看,时机成熟后,对《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议规则的相关条款可以进行修订,以保证业主决议机制的高效稳定运行。
出处
《上海房地》
2023年第9期52-57,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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