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执法和解体现了从行政单向执法向双向互动执法的变革。将企业合规纳入行政执法和解是转变行政执法方式的内在要求,符合成本效益理论精神,有利于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动力。目前,我国企业合规纳入行政执法和解仍存在动力不够、运行不畅、监督不力、救济不足等问题。下一步,应明确将企业合规设定为执法和解的先决条件,并从合理确定企业合规的适用对象、制定专业化合规指引、科学设置考验期、加大监管力度、健全权益救济机制和意见反馈处理机制等方面努力,以完善行政执法和解制度,构建本土化的企业合规激励机制。
作者
曹奕阳
刘芷若
沈红波
CAO Yiyang;LIU Zhiruo;SHEN Hongbo
出处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56-60,共5页
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指导性案例创制相关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YJC820004)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课题“加强检察案例工作研究”(项目编号:HJ2022B041)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