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不仅可以有效实现发展权与环境权的价值平衡,还是地区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然而,当前我国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仍然存在生态补偿专项立法匮乏、流域生态补偿方式单一、缺乏统一的监督主体的问题,亟待厘清。应关注横向生态补偿立法,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运行提供法理依据;整合横向补偿与异地开发、精准扶贫等“造血型”补偿方式,进一步拓宽流域生态补偿方式;构建独立于地方政府以外的跨流域监督管理机构。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103-108,共6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2021年教育部主题案例项目“生态补偿与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机制案例”(ZT-211035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