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非审计服务飞速发展,执行商定程序这种业务形式也被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越来越多地采用。在日常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发现,一些报告使用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商定程序报告的法定效力产生质疑,将商定程序业务与审计业务相混淆,要求行业协会给予鉴定。在针对商定程序报告的执业质量检查中,我们也发现部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商定程序报告名称和业务类型不相匹配,造成特定主体对执行商定程序的结果产生误解。如何更好地发挥执行商定程序的作用,规范商定程序报告内容,笔者结合日常工作,谈几点体会。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86-88,共3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