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东盟碳中和合作契合全球可持续发展趋势,而碳中和合作机制的生成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环境法理论与实践情况、实现中国式合作机制,遵循更加契合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法治逻辑。这就需要结合环境法视角并从理念、原则与路径上构建碳中和合作机制。可持续发展是中国—东盟碳中和合作机制的核心理念,可以通过实质预防观来实现过程合作。中国—东盟碳中和合作机制需要实现法治化治理模式,实现包括原因者负担与公众参与在内的多元主体合作,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权责配置规则,实施专业化与精细化相结合的合作路径。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137-147,共11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长江经济带的跨域污染防治问题及应对研究”(21BFX140)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暨东南大学民事检察中心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