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吴某经朋友介绍在某网络赌博平台从事兼职工作,如果有人要在赌博平台购买赌博筹码,吴某就将自己的银行卡号提供给对方进行支付结算。2021年8月至9月,吴某明知对方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平安银行、长沙银行、光大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6张银行卡给对方用于结算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累计转人、转出金额284万余元,单向银行流水金额累计142万余元,其中关联电信诈骗案件两起,涉案资金共8000余元。
出处
《人民之友》
2023年第9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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