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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负巨债应报告财产 法官责令制订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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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先生与郭先生、朱女士夫妇同为餐饮业工作者。经朋友介绍相识后,郭先生夫妻二人经常以经营需要为由向李先生借款,每次借款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初期借款时二人都能够按照约定进行偿还,数次守约行为使李先生持续为郭先生提供借款,但随着时间推移,李先生再向郭先生二人催要欠款时,郭先生却以经营不善为由进行推脱。
作者 于童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庭内外》 2023年第8期56-59,共4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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