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正式生效,将推动中国与区域内其他国家的经贸合作。然而,区域内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制度存在差异、税收争议缺乏协调的机构等现实问题将制约着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往来。文章对RCEP成员国税收协调现实状况进行了审视,在借鉴欧盟区域税收协调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RCEP税收协调应遵循“平等互利”原则、成员国主动进行税改、制定区域税收协定、设立RCEP协调机构和完善区域税收立法等建议,以期通过完善区域税收协调体系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出处
《财会通讯》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0期136-140,共5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金
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的税收协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BJY222)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