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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逐级审转制”再考——清代裁判制度中的覆审制及其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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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清代的裁判制度,以往被理解为“逐级审转制”,即“徒以上的案件”是“自动地”报送上司反复审理。但因为在笞杖刑的命盗案件中,有使用通详的形式,向有关各上司同时报送案件的“详结”的情况,所以将上司参与审理的程序用“逐级审转制”来解释是不充分的,因而本文提倡替代性地使用“覆审制”这一表述。至于“自动地”这一点,因为可以确认官僚的裁量处置的存在,所以这种理解也不能成立。此外,从杖毙、恭请王命、就地正法这些裁量处置的案例来看,上司和皇帝不仅会倾向这类选项,还会因为下属官僚没有选择而加以斥责。从这一点来看,官僚是否选择覆审制,是从能否实现恰当裁判的角度出发的,不能把它评价为某种应当被遵守的制度性依据。由于没有一个组织规范来界定覆审制的大致框架,因此可以认为,在官僚制中围绕案件处理的不断的活动累积,其共通的部分便带有覆审制的外形。此外,可以说在“上司—下属”关系中,围绕恰当性的互动的累积也为覆审制带来了一定的规范性。
作者 赵崧(译)
出处 《法律史评论》 2022年第2期115-151,共37页 Legal History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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