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768条颁布以后,学界有部分意见支持将登记对抗主义扩张适用于全部应收账款让与领域.一般应收账款让与虽为保理基础行为,但二者性质已经发生根本性偏离,无类推适用的基础.公示对抗主义若要融入现有应收账款变动体系,需结合法政策统合考量.一般应收账款让与仍应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既要融入公示对抗主义原理,在保理人和一般受让人间构建平衡的系统,又不能置已形成的以让与主义为主的交易习惯于不顾,故采用登记、通知、让与优先顺位依次递降的模式较为适宜.并且无须另行制定任意性规范,在意思自治原则指导下,多个受让人之间的优先顺位可交由法院按照当事人自由选择采用的让与模式,据其“占有”外观显现程度进行个案判断.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3年第3期79-94,共16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