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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性限缩:《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解释学阐释——与刘计划教授商榷

Purposive Restriction: Hermeneutic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237 (2)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Discussion with Professor Liu Ji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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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理解不一,观点纷呈.动辄从立法论看待刑事诉讼法实践问题,并非上策,应当注重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研究运用,尤其应重视基于目的、价值内在实质面向的体系解释,充分发挥其融贯性功能.从法解释学角度,立足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应对第237条第2款“抗诉”进行目的性限缩,有利于被告人抗诉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这是宪法价值意蕴的内在要求.就检察法律监督理论而言,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但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与有利于被告人之抗诉,具有相同的价值交汇,并无价值冲突;审级监督的预设功能并非仅为实体真实的发现,亦有权利保障和救济功能.
作者 王恰 Wang Qia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3年第4期119-132,共14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2022年度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课题“抗诉类型效力的解释学再论”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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