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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能否作为规范性知识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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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提出了法律史可以被有效地理解为规范性知识之生产的历史。这一观点建立在法律史研究长期的传统之上,即针对规范、思想、教义以及制度之形成的研究。然而在过去的两个世纪里,法律史研究的焦点,尤其是在德语传统中,被置于所谓的“法学家法”之上。法史学家的兴趣所在,首先并且主要是将现代西方的法律体系之形成视为法学家的工作产物。其他认知共同体和实践共同体的规范性知识之生产则得到了极少的关注,而法史学家也并未将人类行为学的视角整合进他们的研究。将法律史视为一个对规范性知识的持续转译过程,也即其生产过程,可以提供一个分析框架,有助于克服这些局限。它为将不同的认知共同体与实践共同体纳入其分析赋予了可能,也能够对着眼于各种实践和实质性的研究以及其他长期被忽视的规范生产视角进行整合。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作为方法论服务于一部真正的全球法律史。这样一种法律史的效果,相较于法律史对理性化、职业化和西方法律之形成的宏大叙事,也许缺少了暗示性和吸引力,因为后者对北半球法史学家的激励贯穿了20世纪。但它可以呈现出一幅更为复杂的过往图景,并为我们提供知识工具,用以更好地理解21世纪的规范生产。
出处 《法律史评论》 2023年第1期3-35,共33页 Legal History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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