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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司法权力的差异:高丽与唐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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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丽制度虽大体移植于唐,但贵族制的现实,使高丽人不得不对唐制作出一些关键性的改造,最高司法权是其中一环。在唐代,最高司法权集中于皇帝。在唐制的外壳下,高丽国王理论上也如唐代皇帝一样具有最高司法权,但其权力在实际行使过程中却被大大限缩:御史拥有对国王决定的“驳执权”,刑部则拥有“不奉旨”的权力;对于死刑案件,国王要与重臣一起行使终审权。半岛制度的“中国化”,又表现为中国制度的“本土化”。半岛越来越像中国,但又非中国,而有自身鲜明的社会与文化特征。
作者 张春海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律史评论》 2023年第1期48-69,共22页 Legal History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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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76

  • 1《高丽史·刑法志》.
  • 2郑麟趾.《高丽史·刑法志》中册,首尔:亚细亚文化社,1990年,第833页.
  • 3《高丽史·百官志》中册,第656页.
  • 4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6-39页.
  • 5《高丽史·百官志》中册,第664页.
  • 6李隆基撰,李林甫注.《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78页.
  • 7郑天挺,吴泽,杨志玖主编.《中国历史大辞典》下卷"律博士"条,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第2233页.
  • 8魏征,令狐德菜撰.《隋书》卷二十八《百官下》,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776-777页.
  • 9《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第712-713页.
  • 10徐居正等撰.《经国大典·吏典》,首尔:韩国法制研究院,1993年,第632页.

共引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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