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软件类企业认定证书缘何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案例要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D公司就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存在问题进行投诉。D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商务项”F2.1将具有软件类企业认定证书以及CMMI3及以上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出处 《中国招标》 2023年第10期46-47,共2页 China Tendering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