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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兼评《著作权法》第18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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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五大传统媒体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被新增为特殊职务作品,媒体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与单位间的利益分配转向“厚单位主义”,这一重大修改显现出过度扩张特殊职务作品客体范围、背离意思自治的基础导向、阻碍《著作权法》的激励机能等弊端。我国同时移植“视为作者规则”和职务作品规则,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构成要件交叉导致二者边界难以界分。应从一般职务作品的定位、增加意思自治规则、优化媒体创作者的奖励机制、明晰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关系的角度完善媒体职务作品制度。
作者 陈汝情
机构地区 中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湘南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50-56,共7页 Journal of Xiangnan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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