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562条~56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是一种普通形成权,可以在诉讼外及诉讼上自由行使。不同于形成诉权,合同解除权行使之诉为确认之诉。合同解除权诉讼上行使的效果应依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原告撤回诉讼、变更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等或与被告达成调解的,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应根据解除意思是否到达对方及行使解除权的行为是否具备实体法规定的要件进行判断。经相对人同意,解除权人可撤销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若因此损害第三方利益且第三方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依实体法的规定审查前诉中合同解除的期间,并作出相应处理。
作者
王毓男
牛翔
WANG Yunan;NIU Xiang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5-112,共8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