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传统公司资本制度强调资本信用、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但压抑了投资兴业的活力,存在重安全、轻效率的缺憾。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3年公司法原则上废除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取消了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至少占30%的法定限制,将公司登记流程由“先证后照”转变为“先照后证”,废除了法定验资和年检程序,建立了年报制度。以上兴利措施大幅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释放了改革红利,公司设立如雨后春笋,势不可挡。
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26期16-23,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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