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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江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Damage in Public Interests Litigation of Destroying Rive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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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破坏江河生态环境案件中,非法采集江河矿产资源数量巨大,产生水势不稳、影响物种繁衍、威胁通航安全等不利影响的,应当认定造成严重后果。破坏江河生态环境行为人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结合河床结构和水环境质量被破坏程度、生态环境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受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受影响等情况,综合确定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所导致的损失,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作者 寇建东 唐雨虹 张俊宏 Kou Jiandong;Tang Yuhong;Zhang Junhong
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26期33-36,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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