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破产代偿取回权之疑

Question about the Right to Retrieve in Lieu of Bankruptcy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2条第一款因何将“不当转让”排除在代偿取回权适用情形之外,原因尚不得而知。就该规范本身来言,其在我国罕有适用空间,造成事实上的“制度虚置”。一般而言,待取回标的毁损、灭失,并无适用代偿取回权之必要,原权利人可直接向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权利人仅在否定受害人享有(责任保险)保险金直接请求权时,以及在原取回标的因毁损、灭失而产生代偿财产,且该财产已交付给破产债务人时,有行使代偿取回权的可能。但已为破产债务人受领的给付,若其具有物上代位性,则应依一般取回权取回,排除代偿取回权之适用。当前,司法实务对代偿财产特定化要求过严,导致了代偿取回权在我国的适用空间遭到进一步压缩。未来的(新)《破产法》应对代偿取回权制度予以重构,以破解上述困局,回复该制度本来的价值。
作者 王轶 WANG Yi
出处 《中德法学论坛》 2022年第1期67-84,共18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4

二级参考文献222

共引文献16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