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依据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将自然人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这种三分法根植于“替代决定”理念的土壤。随着人类对残障认识的加深,以及全社会就如何对待残障和年老失能人士的深入探讨,同时伴随着个人自主决定权的彰显,“替代决定”理念受到“协助决定”理念的挑战。但“替代决定”理念土壤上成长起来的行为能力三分法却未作出相应的改变,这导致行为能力制度滞后于“协助决定”理念的发展。鉴于我国《民法典》新立不久,短期内难以修改行为能力和监护制度的条文。如何在现有法律条文下,通过法律解释来贯彻“协助决定”理念,抑制“替代决定”理念,成为一个有意义的问题。这一系统性任务的其中一个支点便是对行为能力制度进行再解释,使其契合于“协助决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