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再保险被称为“保险人的保险”,能通过分摊原保险合同偿付责任的方式,有效地降低原保险人在大额索赔中的风险,由此被广泛应用于保险行业中。共同保险的目的同样是降低保险人的风险,但与再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共同保险并非是在原保险关系上新建立的保险合同,而是被保险人与多个保险人共同订立的保险法律关系。在实务中,将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相互混淆的情形屡见不鲜,增加了保险行业的诉累。本文以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再保险合同纠纷案为视角,从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的合同形式、特征和法律后果出发,对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的合同性质进行了细致辨析。因此,在判断是共同保险还是再保险时,应透过表面,从合同主体、内容、履行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
出处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23年第8期137-149,共13页
Insurance Theory &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