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医疗健康信息在我国规范性文件中已有体现,但各规定之间的定义和界定标准存在分殊。界定标准的不明确造成权利主体权利保障相对不易、义务主体责任不明、行政监管有法难依、司法裁判依据不清等适用困境。未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必要对个人医疗健康信息进行界定并实现类型化区分。结合法教义学和比较法研究,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回应技术的发展,个人医疗健康信息界定方法,宜采用“定义+列举”的界定模式,以“可识别性”“信息性质”和“时间维度”为界定其内涵的考量因素,辅之以“信息来源”为标准进行类型化列举,以实现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的平衡。
出处
《求索》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16-126,共11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下产业知识产权风险治理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1&ZD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