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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不可代替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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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出于减少现金支出等目的,将股票期权约定为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作为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这样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法院如何认定。
作者 吴博文 李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庭内外》 2023年第7期12-13,共2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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