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独立保函不再局限于国内商事交易,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现今,我国独立保函开立人仅限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大型跨国公司不具有开具独立保函的法律地位,这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全球化发展的需求。因为世界上大多数公司都不是银行或非金融机构,且这些大型跨国公司的经济实力并不比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弱,完全具有开具独立保函的主体资格。因此,为促进全球经济合作,迎合商业实践,应该打破陈规,赋予大型跨国公司开具独立保函的法律地位。
出处
《黑龙江金融》
2023年第9期46-50,共5页
Heilongjiang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