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技的发展使传统社交空间分化为线上、线下两种模式,线上即网络空间的社交生态因自身匿名化、隐蔽性等特点,致使网络语言暴力事件频发。由于损害结果与个人言论之间难以形成因果关系、“法不责众”观念及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对刑事入罪的天然阻却,导致学界在研究相关问题时,呈现出对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特征、与言论自由界限模糊阐述的问题。需明确,与传统暴力的定义有显著区别的是,网络语言暴力的强制性无关乎身体的胁迫,而源于聚量性。通过解构网络语言暴力可以发现其具有双重法益侵害性,在论证因果关系时,应当采用证明社会秩序受损推导个人法益受侵害的步骤,将如何规制网络语言暴力犯罪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体系下进行讨论。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3年第4期43-51,共9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