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覆盖面和影响力,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函〔2023〕26号)要求,根据地方政府申报,经综合研究评定,市场监管总局确定15个地区作为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并同意将第一批试点中的4个地区试点范围由市辖区扩大为全市,现予以公布。
出处
《财会学习》
2023年第30期I0001-I000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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