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计人员出具证明文件而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要针对犯罪数额、直接经济损失和违法所得额等进行认定和概括化处理,以体现刑事公正和效率价值,充分降低司法成本,打击并遏制审计犯罪。阐述审计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范围界定和认定标准,分析审计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及其成因,针对审计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特点和量刑,可以得出审计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纾解思路。一方面,要把审计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尤其是出具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的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止其出现重大过失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另一方面,要采取外部规避的形式,把出具重大失实证明文件的行为和主观恶意较大的主体,纳入刑法犯罪体系,具体做法包括: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审计人员声誉机制和确立以查错防弊为荣、以唯利是图为耻的行业价值观。这可以为规范审计人员行为和经济秩序提供借鉴信息。
出处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120-124,共5页
Journal of Nanni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吉林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发展路径研究”(2021C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