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性的情况下,是否一律适用确认违法判决较为模糊。以两案为例,明确法院可以通过在诉讼过程中纠正、发送司法建议、在裁判理由中予以指正的方式,实质解决行政争议。进而细化构成要件,提出“程序轻微违法”“没有实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是确认违法判决例外的要素之一,在此基础上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予以指正,满足形式要件,以达到纠正违法性的效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再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的必要,才能作出裁定或判决。从争议化解角度看,能够平衡与协调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实质解决纠纷;从行政法治发展看,是向实质法治转变,以求最大限度发挥已存在行政行为的社会效用,维护法律的安定性。
出处
《荆楚学刊》
2023年第5期84-89,共6页
Jingchu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