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婚姻登记行政诉讼中,对超过起诉期限问题的处理有不同方式,存在突破起诉期限限制而径行实体裁决的情形,影响了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针对婚姻登记起诉期限适用中存在的价值选择、是否主动审查起诉期限以及无效之诉是否受起诉期限限制等争议,本文提出审查认定婚姻登记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思路,在准确把握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蕴含的法律精神基础上,依法主动审查起诉期限,准确认定起诉期限起算时限,超过5年起诉期限的,原则上不予审查,但请求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确认无效的除外;同时,为促进婚姻登记争议实质化解,积极发挥司法建议、法律释明作用,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纠正或检察监督等程序处理。
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28期100-10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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