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的司法实务对侵犯行踪轨迹行为的入罪认定存在着内涵模糊与外延不清的问题,其根源在于未能充分论证行踪轨迹的法益归属且缺乏判断标准。基于对公民信息自决权的保护,刑法应当规制侵犯公民行踪轨迹的行为,且实质化地理解知情同意原则这一出罪理由。行踪轨迹的认定应以“可识别性”的实时动态位置信息为核心特征。行踪轨迹的数量计算,宜先用概括定量法划分需要讨论行踪轨迹数量的个案范围,再兼采时间认定法、人数认定法具体认定行踪轨迹数量,同时考量行为人获取行踪轨迹的主观目的和动机。
作者
储陈城
王凡
CHU Chencheng;WANG Fan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49-60,共12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基金
国家社科后期资助项目“利益衡量视角下刑法规制尖端网络技术问题研究”(21FFXB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