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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类型化研究——以长三角一体化中的地方立法活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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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区域协同立法制度旨在为立法活动提供引导和支持,其构建脱离不开制度的三大基本要素,但要素的不完善也会反过来影响组织在制度框架下的活动。区域协同立法制度的构建需要以“环境一结构一方法”框架的构建为基本框架,通过“确立规则、明确奖惩”“立足目标、加强沟通”“加强研究、树立观念”逐渐健全制度的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和文化一认知性要素,逐步解决区域协同立法制度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机构地区 华东师范大学
出处 《经济展望》 2022年第6期47-59,共13页 Economic Outl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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