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信、QQ、电子邮件等通信类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与其他类别的电子数据相比,通信类电子数据由于内容更具多样性、私密性与互动性更强、主体的不确定性等特征,其真实性认定存在着自身的突出问题。表现为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难认定、通信信息易删改、取证程序不规范等。因此,有必要针对性地建立通信类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规则。通过技术手段、账号、载体等确认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从形式、内容、第三方主体等方面进行完整性审查,进一步完善电子数据真实性规则。
出处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23年第10期63-65,共3页
Network Security Technology &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