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系统论看来,个人的心理认知与刑法的规范运作属于系统/环境的区分。因此,违法性认识的判断标准是系统关心的,而违法性认识内容则属于个体认知的范畴。从规范体系的判断标准而非个人认知的本质来看,限制故意说与限制责任说相较于其他学说更准确地把握了违法性认识问题的本质。绝对的“知法推定”不符合现代社会功能分化的特点。责任是实现规范体系与认知体系关联的结构耦合形态,只有承认违法性认识属于责任要素的一部分,才能在现代社会实现通过刑法稳定规范性期待的功能。在法定犯时代,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以行为人对前置法的认知可能性及其内容作为对象与材料,功能分化条件下主体对前置法的认识可能性必须注意判断上的个别性。
出处
《江海学刊》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93-200,共8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