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逾期举证后果规则旨在“防止不必要的诉讼迟延”。然而,“2001年证据规定”的证据失权因过于严格被弃置,并代之以“采纳+罚款”模式。但司法实践并未完全贯彻该模式的逻辑进路,且过分宽待逾期证据。这源于立法模式本身的不合理性:基本事实要件成为决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的唯一标准,具有行政性质的罚款与司法程序不完全适配。对此,应当回归以诉讼迟延要件为核心的证据失权,但允许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至于当事人故意逾期举证的,则应适用严格失权。此外,还应完善审前准备程序,以赋予证据失权正当性基础。
出处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23年第5期35-42,共8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