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1997年出台至今共经历了三次修订,内容由纪法合一逐渐变为纪法分开,同时关于纪法贯通的规定也不断完善。基于党员和公职人员身份的重合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对违纪行为和职务违法行为的惩戒必须相贯通,才能保障处分的实体公平。当前,纪律处分和政务处分在行为模式、处分种类、处分影响上已基本实现了贯通。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当通过对部分行为的定性作出调整、内容进行细化等,进一步促进二者之间的贯通。
出处
《社科纵横》
2023年第5期106-115,共10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
基金
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省级党内法规中的容错纠错机制研究”(2022YB13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