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口均衡发展的目标压力下,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立法的调整,暴露了针对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供需严重失衡的问题。自1949年以来,托育服务经历了公共化—家庭化—再公共化的历程,由于直接涉及婴幼儿与其父母之间的亲密关系,家庭失灵只是各方权利和义务安排不当的外观,国家的介入需要找到稳定的公法规范基础。国家义务能够提供这一基础,其生成路径包括国家目标条款和基本权利规范,但也因此存在不确定性隐忧。对此,需要在厘清获得托育服务权内容构造的基础上,对国家尊重义务、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进行具体化,并防止其蜕变为随意介入的权力。
出处
《浙江学刊》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46-58,F0002,共14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资助项目成果。